助理員二三事―審查

特殊教育學生助理員其實是很新的概念,100年初任教職時,當時的認知是集中式特教班會配有助理員,協助中重度學生的生活自理,如尿布更換、如廁協助及餵食,進到巡迴班的那兩年,手上的普通班級個案都沒有助理員,即使有一位學生行動不便,大號需他人協助,仍是學校訓練或是利用學校人手協助,那是一個學校還有大量替代役的年代,很多普通班學生的臨時支援、情緒行為問題處理都會有替代役的身影。

 

替代役逐步在學校退場後,學校的人力結構出現了一些調整,而此時,教育部也於民國103410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將原本的教師助理員與特教學生助理員分流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助理員正式入法,普通班級的人力支援進入另一個紀元。

 

依照上述法規,特殊教育學生助理員進用規定為「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置部分工時人員。」,就法規來看分為幾個部份:

一、需經鑑輔會鑑定通過:也就是核定的權限在於縣市政府的鑑輔會。

二、核定資格為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

三、進用方式為部份工時人員,也就是兼職性質。

 

其中比較具有爭議的是第二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在重度以上障礙程度的判斷上原則上是依照衛生福利部的身心障礙證明,因依照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類別並無需強制加註障礙程度,多數縣市在實務運作上亦是不會註記,重度以上個案在普通班確實是較少,所以這部份比較沒有問題,但在法規敘述的「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這部份因完全沒有設條件或門檻,屬於完全的專業審查。

 

專業審查這件事情,依照法規精神很簡單,就是交由鑑輔會,透過專家學者與各領域代表,透過討論以共識決的方式決議學生是否有需求,將審核需求這件事情交付給「人」來決定,優點就是人性化,針對個案可以透過討論,達到比較精緻化的審核,但缺點就非常多了。

 

第一,缺乏明確的標準:也就是隨著每次委員的不同組成,或是審查單位初審人員的差異,就會產生不一樣的結果,例如可能這次聘請的專家學者在意肢體障礙者的福利,則可能對於肢體、腦性麻痺學生的標準就會較寬鬆,這類情況因本位主義,其實非常難以避免。

 

第二,易受外在的影響:公部門的審查雖應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態度來處理,但不可諱言的,實務上這種人治的環境下,非常容易受到關說、請託的影響,且可能有外部、也有來自內部的壓力,這種情況下如何做到合理的資源分配,往往考驗單位主官的抗壓性。

 

解決上述問題的方式其實也很簡單,就是縣市政府可本於權責訂定相關審查要點,讓審查過程與標準更公開透明,只要將遊戲規則訂的越嚴謹,想要偷偷闖關的人就會卻步。

 

但審查過程若是一套層層篩檢的SOP,又會流於缺乏彈性與需求的討論,在彈性與嚴謹間該如何衡量,其實就是一句話「尊重專業」,讓學校發揮專業,了解學生需求,提出申請,讓專家學者發揮專業,接受專家學者的建議與結果,如此而已。

留言